春运期间,陆丰交警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连日低温天气依然冒着寒风冷雨坚守岗位,指挥疏导交通,查处乱停乱放违章车辆。他们的付出,受到广大人民群众大力点赞。
但是偏有个别人,车辆乱停乱放阻塞交通,受到交警查处之后,心生私愤,还在朋友圈发文侮辱执法交警。
错了!
陆丰市公安局网络警察大队在工作中发现该网民公然发布辱警言论后,立即开展调查,很快锁定该网民确切身份信息,2月7日即将违法嫌疑人翁某仰(男,23岁,陆丰碣石人)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查,违法嫌疑人翁某仰因于2月6日上午将车乱停在陆丰市人民医院前路旁边,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取证拍照后,心生私愤,当天即在其微信朋友圈发言辱骂警察,以发泄情绪。
目前,违法人员翁某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是你想骂就能骂的!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加明确了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权利保护。意见稿提出,侮辱、谩骂、威胁、围堵、拦截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应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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