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开车上路,多多少少都会发生一些摩擦,有些时候只是剐剐蹭蹭也就算还好了。说不定遇到一些司机“突然袭击”,那发生事故也就在所难免了。这时候就需要交警来对现场进行处理了。
有时发生交通事故或者出现交通违法之后,会被交管理部门拖走处理,并且停放在交管部门指定的停车场。处理一个流程下来之后,多则半个多月,车主面临的除了罚款以外,可能还有巨额的停车费。让很多车主也是感到相当无奈。
虽说,在一些规定中,停车费是不用车主缴纳的,但是很多车主反映,在交警允许放出车辆之后,只有缴纳了这笔费用你才能提车。不过,在今年5月1号实行的最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此便有了新规定,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明确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也就是说,相关部门不允许指定停车场对于相关车辆进行停放。
关于收费问题,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今后因交管部门扣车产生的停车费用,是由他们承担的。当然你如果逾期没取车,那么产生的停车费自己承担。所以别以为你的汽车被扣押后不用收费了就一直停在人家那里了,假如30日不领取,且公告3个月仍然不领取,将对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总结:新法规将于今年5月1号正式实施,也是维护了各位车主的利益。大家都知道了吗?大家还有什么想知道,可以留言告诉我们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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