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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房地产税可在顶层设计框架下开展"基层试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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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5-2 17:48: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仍在立法中,关于其如何征收、何时落地一直受到市场关注。

4月26日,央行研究局局长徐忠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网站发表的《建立房地产长效机制 首先要改革“改革方式”》一文称,可以在中央顶层设计框架下,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差异化和区域开展“基层试错”,吸取经验教训,逐步探索适合中国的房地产税制度。

徐忠文章称,近期,部分城市相继推出租售并举、租购同权、共有产权住房以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进入租赁市场等试点工作的探索,对抑制房价过快上涨有一定的作用,但依然属于辅助性政策,仍需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结构性体制性问题。其中,房地产税是一个重要的政策措施。

十八届三中全会早已明确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会议发言人张业遂表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组织起草,目前正在加快进行起草完善法律草案、重要问题的论证、内部征求意见等方面的工作,争取早日完成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准备工作。

徐忠表示,“中国这么大且不平衡、各地情况比较复杂,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一方面,国际上很难提供成熟的经验;另一方面,国家内部很不平衡,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发展非常不平衡。房地产税改革可能造成的影响很大,决策层不容易下决心。

对于房地产立法是否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徐忠表示,就房地产税而言,中国这么大,内部发展这么不平衡,而且还是一个转型经济体,很难确保国外借鉴的法律真正适用。

因此,徐忠认为,在当前我国房地产税试点条件相对成熟下,现阶段可以让各个地方去搞试点。

房地产税可在顶层设计框架下开展“基层试错”

徐忠称,这样的好处是,改革往往应从小范围开始,而且要强调改革是一种允许“试错”的过程,可以先试点,如果发现问题,吸取经验教训,有些措施可以取消,有些措施可予修正,体现为一个不断探索的过程。而且从个别地方改革试点如北京、上海或其他地方,一旦出现问题对中国整个经济不会有那么大的损害,风险可控。房地产税作为地方税种,地方政府有试点的积极性。可以在中央“顶层设计”的框架下,地方政府依据各地差异化的位置和区域开展“基层试错”。

房地产税作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重要内容,政策方向非常明确。徐忠说,从当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应采取“宽税基、低税率、可负担、含存量、逐步实施、激励相容”的原则,加快推进房地产税改革。

在他看来,“宽税基”是指征税对象应涵盖全部房地产,体现公平原则;“低税率”是指税率设置应简单易行,不应过高,如在0.2%-1.0%之间并由各地自行决定,以便执行;“可负担”是指应按一定标准设定免征额,如人均30—60平方米的免征面积,以降低居民负担,提高征税效率。“含存量”是指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应同时包含增量和存量房地产,而不是像重庆和上海等地的试点中只在增量上做文章,将房地产税征收与交易环节挂钩,以有利于居民代际公平,促进存量房供给。

“逐步实施”是指房地产税应采取先试点、再推广的改革步骤,在推出首批试点具体方案同时,明确逐步全面实施具体期限,以有效引导市场预期;按照激励相容的原则,可将房地产税试点与地方发行市政债规模挂钩,逐步增加以房产税作为市政债偿债来源的比重,更好地激发地方推进改革的积极性,推动改革走向深入。

此外,还应理顺房地产税同建设、交易环节税费的关系。随着房地产税逐步推开,要同步下调建设和交易环节的税费,维持合理税负水平,完善有利于居民持续换购住房的税收政策。

“中国四十年改革开放一个成功经验是分散决策、地方制度适度竞争、优化趋同,只有通过试点,才能够在推行过程中知道当前在推进房地产税究竟有什么样的问题,什么样的措施是合适的,什么样的措施是不合适的。先‘自下而上’,然后再‘自上而下’,二者相结合,才能成功。改革也容易推进。通过竞争优化趋同去推进房地产税和其他房地产的政策措施,这样才能够寻找到适合中国特色的长效机制。”徐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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