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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资讯] 最高法拟规定免费载人出事可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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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3: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早报讯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3月20日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至4月21日。

  “事故认定书”可以推翻

  就损害赔偿责任认定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法院应综合分析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勘查笔录、影像数据及其他证据,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过错及原因力等因素认定各自的损害赔偿责任。有充分证据足以推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院应确认其证明力。

  医保外支出可获赔付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赔偿权利人请求机动车投保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的,法院应予支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将赔偿义务人和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已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且赔偿权利人无异议的除外。

  就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对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享有的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不得转让或以之提供担保。

  醉驾伤人保险公司应赔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免费载人出事可轻责

  被保险机动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以及影响保险费增加情形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请求投保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的,提供试乘服务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赔偿责任。

  不受理“无受益人”起诉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侵权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赔偿权利人不明,有关机关、部门或者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

  征求意见稿还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而部分机动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复杂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该解释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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