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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现代社会,任何事件都不能罔顾程序正义,浪费司法资源和消耗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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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11-16 18: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一村民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2018-11-15 15:54 西安网0参与

   原标题: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

   近日,多家媒体爆出:汕尾陆丰市西南镇洋溢村座落在陆丰市北部边远山区、毗邻陆河县咸宜村,村民世代务农和外出打工为生,改革开放40年来、村一直处于贫穷落后状态,至今没有铺上水泥路,广播、通信设施都没有,自来水也是去年才落实解决。

     事件读来让人遗憾。2016年,为帮助村民实现“村村通”愿望,外出多年的乡贤余振芳决定垫资修路为老百姓解决出行难的问题,但想不到是却遭到邻县的陆河县咸宜村几十人的冲击。事件发生后,汕尾市委异常重视,成立了专案组,指派陆丰公安局调查;陆丰公安并将此事定性为“聚众斗殴”,先后抓获了咸宜村部分违法犯罪人员。

   只是想不到的是,余振芳作为洋溢村受害的这一方,也被陆丰公安局以组织者采取网上通缉,2018年9月20日被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名逮捕。

   纵观整个案件,有几点值得商榷:洋溢村自费聘请的8位帮工在自已村段修路,如何与咸宜村上百名“全副武装”的村民斗殴?谁在组织斗殴?谁在正常工作?事实上,余振芳一心善意为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不向政府要一分钱,自己用合法收入回馈家乡,为洋溢村修路,这本身就值得肯定。

   这个难怪余振芳被逮捕后,社会舆论会纷纷,并有多家媒体相继披露了案件细节。当然,任何案件都不能罔顾程序正义,应是正本清源。而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也难怪有网友表示:修路帮工自卫和咸宜村村民殴打正常施工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案件,连普通百姓都看得一清二楚的案情,为何非要给余振芳一顶“黑帽子”戴上?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每听到这句话,都激起网友对此案诸多现象的质疑。毕竟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绝不能徇私舞弊破坏社会公义。

   现代社会,法律的精神往往不单只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法律的主要功能已经由“除弊”转向“兴利”。修路显然是兴利的好事,是在释放推动社会发展的正能量。希望能够从公平公正出发,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人民和法律检验。特别是对事件“涉案人”余振芳的定性、是非功过,更应实事求是、毫无偏袒地去分析、解决,不能违背社会正义,浪费司法资源和消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褚智凌)

来源: http://finance.huanqiu.com/cjrd/2018-11/13556045.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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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11-16 19:5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汕尾一村民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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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环球网 原标题:出资修路被定“聚众斗殴”,众多细节需厘清
  近期多家媒体曝光:汕尾陆丰市西南镇洋溢村座落在陆丰市北部边远山区、毗邻陆河县咸宜村,村民世代务农和外出打工为生,改革开放40年来、村一直处于贫穷落后状态,至今没有铺上水泥路,广播、通信设施都没有,自来水也是去年才落实解决。

  困扰老百姓的村级公路一直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和解决,2016年村民为实现“村村通”愿望,外出多年的乡贤余振芳决定垫资修路为老百姓解决出行难的问题,但想不到是却遭到邻县的陆河县咸宜村几十人的冲击,尤以该村李兆希、李水裕等为首的不法分子手持凶器,打伤洋溢村施工人员六人,最终酿成了汕尾“4.24事件”。

  事件发生后,汕尾市委异常重视,成立了专案组,指派陆丰公安局调查;陆丰公安并将此事定性为“聚众斗殴”,先后抓获了咸宜村部分违法犯罪人员。而余振芳作为洋溢村受害的这一方,陆丰警方以组织者采取网上通缉,2018年9月20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的罪名逮捕了余振芳。

  但是,纵观案件材料,本案定性实在荒谬之极:作为陆丰市相关部门释法不清,用法不当,有悖常理。洋溢村自费聘请的8位帮工在自已村段修路,如何与咸宜村上百名“全副武装”的村民斗殴?谁在组织斗殴?谁在正常工作?难道还不能一清二楚吗?更可笑的是:咸宜村几十号人有备跑到洋溢村在这次“聚众斗殴”中、毫发无损!而洋溢村帮工六人被打伤住院治疗,孰是孰非,不言而喻 ,难道陆丰警方要罔顾这个基本的事实。再说土地“两村”确权也应遵循1982年合并县确权界限,当地公安机关更应依规维护洋溢村正当权利。

  而聚众斗殴罪,根据法律条文解释:“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按上叙法律定义:洋溢村民是在自家地段修路的过程中遭遇咸宜村民聚众袭击,从主观和客观上看,都不存在任何聚众斗殴目的地行为。而以“聚众斗殴”的罪名来逮捕余振芳一人,更是无稽之谈!甚至是有偏袒越俎代庖的嫌疑,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如此执法,更会给社会传递错误的价值观和起到了保护纵容犯罪的后果。

  整个案情处理让人感到做好事者则被“绳之以法”,余振芳一心善意为改变家乡贫穷落后面貌,不向政府要一分钱,自己用合法收入回馈家乡,为洋溢村修路,错在那里?他“聚众”的目的是干嘛?修路聘请帮工也算是“聚众”?他为什么会被当成“扫黑除恶”的对象?中国有这样为乡亲们垫资修路的“黑恶势力”吗?试问陆丰司法,他黑在那里,恶在何方?凭什么将他当成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是因为他是出资方,没有按要求的时间施工,就是组织者吗?这是什么逻辑?这又是什么执法思维?这完全是典型的倒打一耙,对法制精神的亵渎,对人伦道德的亵渎,让做好人好事者心寒,让为非作歹者嚣张。

  这个难怪余振芳被逮捕后,社会舆论纷纷,并有多家媒体披露了本案细节。余振芳为家乡修路建设的事实摆那,毕竟在主观和理论上是受害者。任何案件,不能罔顾程序正义。应是正本清源,而不是“葫芦僧,判葫芦案”,执法者和当权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办冤假错案,更不能利用手中特权和国家专政机器胡作非为、肆意破坏社会的良序公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这起案件中,余振芳出资修路反被捕。修路帮工自卫和咸宜村村民殴打正常施工队,完全是两个性质的案件,如果连普通百姓都看得一清二楚的案情,非要给余振芳一顶“黑帽子”戴上,或许“法律”能帮陆河县咸宜村民出口气?但请陆丰市相关领导要明白一个道理,那些得不到“法律”的帮助的洋溢村村民,和被冤枉的余振芳如何看得到一个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为余振芳度身订做“聚众斗殴”,难道不就是一件“皇帝的新装”吗?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每每听到这句话,都激起笔者对此案诸多现象的质疑,法律是维护国家稳定、各项事业蓬勃发展的最强有力的武器,也是捍卫人民群众权利和利益的工具,而不是成为某些人助纣为虐的工具。

  现代社会,法律的精神往往不单只是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处理价值冲突,法律的主要功能已经由“除弊”转向“兴利”。修路显然是兴利的好事,为什么陆丰市公安没有把这个好事合理的转化为造福为民的正能量?在此,我们恳请汕尾市有关领导,重视该案件,并依法督促陆丰市公安局正确依法行政,让每一起案件经得起人民和法律道德的检验,特别是对事件“涉案人”余振芳的定性、是非功过清明臻分陆丰市公安局对这起舆情事件中,应该实事求是、毫无偏袒的去分析、解决。避免再次类似出“鸿茅药酒”和“三聚氰胺”案套路,浪费司法资源和消耗政府部门的公信力。(申.文章)
  来源: http://finance.huanqiu.com/cjrd/2018-11/13556045.html?qq-pf-to=pcqq.c2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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