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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三大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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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2 16:5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深圳律师张成深 于 2019-1-12 17:03 编辑

    在成立业主委员会实践中,有关人员或多或少存在误区,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根源是明确的,对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理解不够深入。下面列举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中存在的三大误区:
    误区一,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于社会稳定弊多利少。
    小区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稳定,也是创造二个文明的组成部分。但有人认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目的是为了维权,有的甚至更换物业,必然打破原有格局,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安定团结,因此有关人员不予以支持。有些居住在小区的公务员不敢“沾边”,更不敢担任筹备组成员以及成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我认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对于社会是有正面作用的,也是社会进步的标志。管理不好的物业,业主为什么要保留它!为什么不能要求它改进!并且这是法律赋予业主的一种财产权利。公务员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与《公务员法》并无抵触,并且可以使业委会在法律轨道上走得更好,使社会更“和谐”,业主之间更团结,公务员根本没有必要这么害怕!还有一点就是媒体(包括电视台)都不愿做正面的报道和宣传,这就是一种思想认识上的偏差!
    误区二,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视同审批。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16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从以上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说,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属于应当备案的范畴,而不是应当审批的范畴。而备案与审批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备案属于告知式的行为,审批属于批准式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业主委员会属于民间自治组织,没有行使公权力;与村民委员会相比是二个不同性质的组织。从而规定政府介入的管理程度不同于行使管理职能的组织。因此,国家行政法规对业主委员会规定实行备案制。
    误区三,业主委员会备案机关包括社区(居委会)。
   《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机关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说,备案机关是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住建局二个部门。然而,有些县级住建局的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表格上增加了社区意见。一般来说,业主委员会到社区盖章是不会遇到障碍的。但是,社区如果因为各种各样原因设置障碍,造成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无法按照住建局设计路线走下去,就会使备案不成功,住建局如此设计是否合适?
    我认为,如此设计不合适。法规已经明确的备案机关不能增加或者减少。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法律效力,二个法规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任何机关在其效力范围内必须无条件遵守和执行。
    以上意见,欢迎各位有识之士,特别是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讨论,提出宝贵意见,如有错误观点,本人愿意修正,如有得罪,请多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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