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鹅埠镇男子黎某4个月内前后26次贩卖毒品共10.11克。近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黎某在海丰县鹅埠镇多地通过手机和微信作为联系方式,把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以每小包人民币6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甲7次7小包,共重3.3克,得款人民币76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150元、2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乙5次5小包,共重2.1克,得款人民币80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90元、1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林某丙4次4小包,共重1.2克,得款人民币390元;以每小包人民币50元至40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给李某10次10小包,共重3.4克,得款人民币1500元。2017年12月16日,公安机关在海丰县鹅埠镇将黎某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毒品1小包,重0.11克。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1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三百四七条第三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七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被告人黎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4个月内先后26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10.11克,依法必须惩处。法官提醒,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来源:汕尾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