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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城区一针织厂老板“偷电” 被处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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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9-21 10: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19-9-21 14:54 编辑

微信图片_20190921095659.jpg
(网络配图)

城区一名企业主“偷电”
被处刑一年二个月

城区一名男子私自接驳商品房供电公线,盗窃电能供其经营的针织厂使用。近日,城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邹某某提出上诉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邹某某在市区小祯祥村商品房供电公线上私自驳接公线到其经营的针织厂内,由此供电给厂内的针织机、空调机、电磁炉等电器使用。2018年12月31日,城区公安分局联合城区供电局等部门在进行反窃电专项行动中,检查出该针织厂存在窃电行为。经市供电局计量部门核算,被告人邹某某共窃电180天,窃电量70502.4kwh,计电价48851.11元,并需缴纳违约使用电费三倍,即146553.33元。

2019年1月4日上午,被告人邹某某根据民警的电话通知在预定时间内到城区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通过家属到城区供电局缴纳了电费及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城区供电局的计电量70502.4千瓦时,价值48851.1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邹某某是肢体四级残疾人士,案发后能通过家属积极退缴电费及罚款,且其在法庭审理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汕尾日报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林敏

法官说法:
窃电行为情节严重将追究刑事责任

电能是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盗窃电能。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故意采用不正当方法不计量、少计量或者少计价的用电行为均属于窃电行为,窃电也是一种盗窃行为。《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窃电不但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而且极易引发火灾、触电等安全事故,广大市民要树立依法用电、文明用电的观念,自觉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共同打击盗窃电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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