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日,海丰县平东镇一山火肇事者曾某荣被县公安机关依法处以刑事拘留。
10月2日12时45分左右和当天16时左右,犯罪嫌疑人曾某荣(男,65岁,平东镇人),先后在平东镇坑口村委牛尾石村后山公路边和牛尾石村后山坡路边两次丢弃点燃的烟头,引燃了周边的杂草引发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2公顷。
犯罪嫌疑人曾某荣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目前,曾某荣已被公安机关处以刑事拘留。
山火肇事者 曾某荣:我的习惯很不好,一开车就要吸烟,在丢弃烟头之后没有注意熄灭,之后引发山火,我现在已认识到错误,以后要重新改正过来,更要注意防火。
当前,风高物燥,进入秋冬森林防火期,我县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全县各地加大山林和重点区域的巡查管控,同时,广大群众也要按照县委、县政府《禁火令》有关要求,杜绝一切野外用火行为,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来源:海丰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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