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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一村干部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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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7 09:4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0-3-7 15:25 编辑

3月6日下午3时,陆丰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罗桂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乌石村村委党支部委员黄某来贪污一案,并当庭作出宣判,以被告人黄某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此次庭审应用“云上法庭”系统通过远程连线被告人进行审理宣判,并在“中国庭审公开网”上同步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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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查明,上级下达陆丰市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经南塘镇某村委干部与五峰中学协商后,自2005年开始该村在五峰中学就读的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乌石村委干部代领。并任村委干部讨论,决定将村每年度领取的学生补助资金平均发放给该村在五峰中学就读的学生。其中,被告人黄某来负责经手发放2008年度至2013年度该村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期间,黄某来从五峰中学领取贫困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合计人民币60100元后,按村委干部原确定的数额发放,共发放了人民币44925元,剩余的15175元被被告人黄某来侵吞。2018 年10月24日被告人黄某来主动投案,并于2018年11月2日退缴赃款人民币151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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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来身为村委会党支部委员,竟在协助政府发放农村困难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生活补助资金的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分补助资金予以侵吞,数额较大,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罪行,属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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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被告人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归案后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清赃款,并在开庭前预交了罚金,且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给予从轻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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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抗击疫情的特殊时期,“不聚集”“少外出”已经成为人们普遍认同的防范疫情的基本规则。然而疫情可以阻隔人员的流动,但无法阻拦司法工作的步伐,无法阻却公平正义的实现。陆丰法院采用“云审理+云直播+云宣判”的模式审判案件,让人民群众在“疫情”的寒冬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

图文|黄雅敏 来源:法制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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