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女子李某,为牟利贩卖毒品2.26克,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为赚取利润作生活费用,将购买来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手机、微信作为联系方式,先后贩卖给吸毒人员赖某3次3小包,共1.46克,得款人民币730元;贩卖给吸毒人员林某1次1小包,共0.8克,得款人民400元。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李某在海丰县梅陇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稳定,一经抓获定将严惩不贷!希望广大群众自觉抵制毒品,积极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为法治海丰建设贡献力量。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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