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男子刘某冰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我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冰在海丰县海城镇西华路其租住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固体疑似毒品27小包。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1.67克。
刘某冰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4日被我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16日刑满释放。
我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冰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1.6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五年以内再犯属于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毒品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我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打压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分子,为加强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我院将继续加大对毒品案件的审理力度,为打造“无毒”海丰、全面打好打赢禁毒人民战争,奋力把海丰建设成为全省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地区之一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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