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一名男子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入狱,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在租住屋非法持有毒品。日前,海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20年2月18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在海丰县海城镇其租住的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固体疑似毒品27小包。经鉴定,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21.67克。
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1月被海丰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1月刑满释放。
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1.67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在五年以内再犯属于累犯,又是毒品再犯,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邓帼梅
通讯员:朱祺
法官说法:毒品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威胁。本案刘某某曾因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出狱后又在出租屋非法持有毒品,五年内再犯,且是毒品再犯,受到法律严惩,再次入狱。
海丰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严打高压态势,继续加大对毒品案件的审理力度,坚持从严从快惩处毒品犯罪分子。
来源:汕尾日报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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