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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陆丰市公安局博美派出所在辖区内开展清理清查时获线索称,在博美镇某酒店内有人卖淫嫖娼。
获悉后,派出所民警立即对该酒店进行全面检查,在酒店的三间客房内分别抓获唐某玲(女、30岁,广西桂林人),崔某霞(女、33岁,山西省太原人),谭某茹(女、24岁,贵州省铜仁地区人),卓某逊(男、22岁,陆丰桥冲人),卢某结(男、23岁,陆丰桥冲人),孙某(男,37岁,陆丰碣石人)等6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嫌疑人。
经查,以上六人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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