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
1.案号:(2020)粤1521执231号
被执行人:张喜锋性别:男性年龄:41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7806130810立案时间:2020-04-26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海劳人仲案字[2020]24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的差额41790元、医疗费17464.7元、停工留薪期工资为189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44100元、一次性工伤医护补助金6300元和一次性侦’残就业补助金25200元。(合计:153754,7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案号:(2020)粤1521执260号
被执行人:林娟性别:女性年龄:44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0526197602033147立案时间:2020-04-28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803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偿还原告林增强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75元诉讼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规避执行
3.案号:(2020)粤1521执308号
被执行人:彭佛金性别:男性年龄:56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2531196308283231立案时间:2020-05-11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599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彭佛金共欠原告三斯达(福建)塑胶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6070元。被告自2019年3月份开始每个月月底前至少支付原告2000元,全部欠款96070元被告应在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给原告。二、如被告彭佛金未按约履行还款计划,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全部未付货款。同时被告应从2018年10月29日起,按实际欠款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支付原告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4.案号:(2020)粤1521执421号
被执行人:陈文龙性别:男性年龄:32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870716143X立案时间:2020-06-11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20)粤1521民初91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被告陈文龙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偿还原告海丰县格莱丹顿服装厂加工费人民币29694元及自2020年1月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71.18元,由被告陈文龙负担。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71.18元,被告未缴纳。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5.案号:(2020)粤1521执415号
被执行人:何发德性别:男性年龄:40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2923197912210631立案时间:2020-06-04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923号、(2020)粤15民终466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赔付191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5月15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计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1.8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人已预缴案件受理费141.75元,被执行人未缴纳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6.案号:(2020)粤1521执360号
被执行人:施小建性别:男性年龄:29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9011154738立案时间:2020-05-18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445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施小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叶建华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750元,由被告施小建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妨碍、抗拒执行,虚假诉讼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7.案号:(2020)粤1521执266号
被执行人:唐学平性别:男性年龄:38证件类型:其他证件号码:P825752(7)立案时间:2020-04-28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42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学平付还申请人吴焕岳借款人民币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执行唐学平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8.案号:(2020)粤1521执恢49号
被执行人:王振安性别:男性年龄:50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10927197002275014立案时间:2020-05-26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789号、(2019)粤15民终311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赔偿款1681521.54元及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受理费14423.74元,由席文宪、陈旭生、王振安负担9544.3元,其余4251.44元由原告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9.案号:(2020)粤1521执253号
被执行人:蔡国锋性别:男性年龄:38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32319810518971X立案时间:2020-04-27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253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654.79元,利息3456.72元、罚息10751.65元;以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周景芳、蔡国锋、黄玉红、周武青、刘春娟对被告刘海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57元,由被告刘海斌、周景芳、蔡国锋、黄玉红、周武青、刘春娟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0.案号:(2020)粤1521执253号
被执行人:周景芳性别:女性年龄:32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8711233889立案时间:2020-04-27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253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刘海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丰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4654.79元,利息3456.72元、罚息10751.65元;以及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9.89%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周景芳、蔡国锋、黄玉红、周武青、刘春娟对被告刘海斌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1.57元,由被告刘海斌、周景芳、蔡国锋、黄玉红、周武青、刘春娟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1.案号:(2020)粤1521执157号
被执行人:黄思雅性别:男性年龄:25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9410277719立案时间:2020-04-07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653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思雅应付还申请人黄志源纯银料57001克和租金29600元,及以纯银料57001克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还清时止按每月2570元计付租金。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黄思雅应承担的诉讼费2411元;按纯银料3.6元/克,计算纯银料为205203.6元,计算至2020年3月租金为25700元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2.案号:(2020)粤1521执32号
被执行人:陈超平性别:男性年龄:31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1022198811044636立案时间:2020-01-13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242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纯伟借款本金108400元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超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陈桂平、陈超平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3.案号:(2020)粤1521执32号
被执行人:陈桂平性别:女性年龄:45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32824197408044604立案时间:2020-01-13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242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陈桂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纯伟借款本金108400元及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被告陈超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68元,由被告陈桂平、陈超平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4.案号:(2020)粤1521执312号
被执行人:黄家文性别:男性年龄:25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41521199409161436立案时间:2020-05-13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2256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黄家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吴克添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6200元。被告如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2.5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46.25元,由被告黄家文负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15.案号:(2020)粤1521执18号
被执行人:覃治洪性别:男性年龄:31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422802198805086837立案时间:2020-01-08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997号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工程款人民币40410元。被告如未履行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1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单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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