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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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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10:2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海丰县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

16.案号:(2020)粤1521执158号被执行人:周肯城
性别:男性
年龄:2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9112121353
立案时间:2020-04-07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36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周肯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马泽成购车款人民币30000元及自2017年9月13日起至还清购车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周肯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7.案号:(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李景锋
性别:男性
年龄:20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9906203238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8.案号:(2020)粤1521执160号
被执行人:童赛琴
性别:女性
年龄:48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7107011345
立案时间:2020-04-07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338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童赛琴自愿解除双方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二、被告童赛琴于2019年8月31日自愿将位于海丰县雍悦豪苑1栋103商铺交还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业使用。三、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童赛琴以人民币40000元交清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8月21日的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扣除被告童赛琴已交的5000元押金后,被告童赛琴应于2019年8月23日前一次性付还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管理费、水电费合计35000元。四、如被告童赛琴没有按期履行上述协议,被告童赛琴应自欠缴租金之日起至实际交还涉案商铺之日止向原告海丰雍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租金、管理费、水电费。案件受理费948.92元,调解减半收取474.46元,原告自愿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9.案号:(2020)粤1521执177号
被执行人:林永开
性别:男性
年龄:52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2531196712123838
立案时间:2020-04-13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64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林永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育民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和自2017年7月23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及2017年7月27日起至被告履行完毕时止以借款本金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的利息。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林永开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0.案号:(2020)粤1521执114号
被执行人:童景标
性别:男性
年龄:37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8208201310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201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童景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偿还原告王丽借款115000元及从2019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2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10元,由被告童景标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1.案号:(2020)粤1521执107号
被执行人:叶远林
性别:男性
年龄:42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7708242317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70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叶远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付还原告海丰县鸿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万元、罚息4950元及自2016年10月份起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日止按月利率15‰计付利息。本案诉讼费1793元,由被告叶远林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2.案号:(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周松
性别:男性
年龄:20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00384199912154217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3.案号:(2020)粤1521执117号
被执行人:钟可流
性别:男性
年龄:46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7305061335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524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钟可流应付还原告林文烈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实际欠款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由被告直接汇入本院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海丰支行,账号: 00000630157755332)转原告收讫。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钟可流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4.案号:(2020)粤1521执105号
被执行人:林佛带
性别:男性
年龄:54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2531196510283411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5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陈楚泽139805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2166元,被告朱志豪、林帝龙、林佛带、李景锋、周松负担2834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5.案号:(2020)粤1521执133号
被执行人:郭晓悦
性别:男性
年龄:40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7905260055
立案时间:2020-03-2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133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一、被告郭晓悦同意付还尚欠原告彭泽云借款人民币880000元,被告郭晓悦坐落于海丰县附城镇城南大坵田三巷32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府国用(2009)第0001754、0200178号)及地上建筑物折价400000元抵偿借款,被告郭晓悦协助原告彭泽云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二、余款480000元分三期付还,第一期于2019年12月20日前付还180000元,第二期、第三期分别于2020年12月20日、2021年12月20日各还15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77.3元,原告自愿负担;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6.案号:(2020)粤1521执128号
被执行人:陈水波
性别:男性
年龄:61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2530195809210072
立案时间:2020-03-24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59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陆丰市东海聚口福美味食品店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海丰县附城阿辉肉丸店货款人民币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陆丰市东海聚口福美味食品店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7.案号:(2020)粤1521执112号
被执行人:安进取
性别:男性
年龄:57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01196207274011
立案时间:2020-03-18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8)粤1521民初750号、(2019)粤15民终463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安进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姜云支付恢复厂房、仓库原状费用为712592元。案件受理费13714.9元,由原告负担3584元,被告负担10130.9元。反诉费20772.02元,原告负担94.7元,被告负担20677.32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8.案号:(2020)粤1521执153号
被执行人:钟献金
性别:男性
年龄:44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441521197509043016
立案时间:2020-04-07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539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钟献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曾小针借款16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3月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付利息。被告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99.2元,由被告钟献金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29.案号:(2020)粤1521执155号
被执行人:陶诗平
性别:男性
年龄:54
证件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512224196511288319
立案时间:2020-04-07
执行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9)粤1521民初1877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海丰县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告陶诗平支付原告莫道校货款人民币18721元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陶诗平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名单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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