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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致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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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7 13:30:22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0-7-27 13:3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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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出租屋主和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为海丰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谨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美好的祝愿!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汕尾市海丰县居住的公民,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半年后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持居住证的人员依法享有参与社会事务、就业创新、技能培训、社保医保、小孩就学、医疗防治、法律援助、住房保障、办理车架业务、申办异地赴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等多项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时必须检查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督促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登记办证。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事关广大流动人口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幸福家园!


海丰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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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28 09: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海丰警方:致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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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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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县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一封信

各位出租屋主和居住在我县的外来人员:

您好!首先,感谢您为海丰县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做出了贡献,谨向您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美好的祝愿!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汕尾市海丰县居住的公民,请您在到达居住地三个工作日内,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半年后可申请办理居住证。

居住证是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和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的证明,持居住证的人员依法享有参与社会事务、就业创新、技能培训、社保医保、小孩就学、医疗防治、法律援助、住房保障、办理车架业务、申办异地赴港澳地区的商务签注等多项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出租屋主在房屋出租前必须先到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出租时必须检查承租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登记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可疑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督促承租人到当地派出所或社区流动人口服务站登记办证。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事关社会和谐与稳定,事关广大流动人口群众的切身利益,让我们携手共建平安幸福家园!
海丰县公安局
2020年7月27日

来源:平安海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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