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0-10-9 12:00 编辑
市民网资深网友好贼先生说:今年国庆节期间,十月四号那天,我带着儿子去汕尾某个景点游玩一下。儿子看到商店门口摆着的热狗挺吸引人的,于是跑过去买了一条,价格6元。那些故意抬高价格以宰游客的钱的事也不能放任不管。这多少有点象强盗的感觉。
是的,现在是时候依法治理旅游区、节假日宰客行为了。因为我们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执法起来就完全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汕尾可否实行一些惩罚措施呢?
凡发生欺客宰客投诉并查证属实的,一律按法定最高额度处罚,责令停业整顿30天以上;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如果实现辖区 欺客宰客零投诉,或欺客宰客投诉得到有效处理,并得到当地党委或政府领导肯定,或媒体公开报道宣传的,对市县(区)工商局主要领导予以嘉奖,对工商所长、直接监管人进行表彰。
如果凡工商所辖区内发生欺客宰客投诉未有效处理的,对直接监管人、工商所长进行通报批评;分局辖区内发生欺客宰客投诉未有效处理达2次以上的,对分局局长进行通报批评; 发生欺客宰客投诉未有效处理达3次以上的,对工商局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出现欺客宰客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对欺客宰客行为进行归类,凡是出现如下情况,都了可以列入欺诈行为:(一)短斤缺两;(二)低报价高结算;(三)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四)强买强卖,强制消费;(五)虚假宣传,诱导消费;(六)拉客消费给回扣。一旦确认欺诈行为,就给予依法处理,以儆效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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