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0-11-22 13:12 编辑
近日,某市一名中学女教师因违反交通法规,被该市文明办要求通过电视台向全市人民道歉,她所在学校的副校长也通过电视台公开致歉,“发生这样的事情,作为教育单位我们感到很惭愧。”新闻中并未说明这位女教师当时所驾驶的是何种非机动车,但一般来讲,非机动车通常不会给行人造成太大的危险——其影响主要是妨碍行人通行,以及潜在的、概率很小但也确实存在的安全威胁。
也正因如此,在分道通行的原则下,如果对车道进行了划分,则非机动车必须与行人分道通行,只有在未作划分的情况下,非机动车才有可能“在道路两侧通行”时出现混行。
该市的非机动车道与人行道应该是分开的,所以才会有这位女教师因“在某市政府红绿灯处驾驶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行驶”而被处罚的事情发生。那么,按照法律规定,这位教师的行为应该如何处罚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很显然,按照这一条的规定,这位教师要么被警告,要么交不低于五元、不高于五十元的罚款,即便是拒不受罚,也只需要扣留她所驾驶的非机动车即可。
而除此之外,法律既未规定其他惩罚措施,也未给交警的自由裁量留下余地。换言之,上电视公开道歉是一种没有法律依据的惩罚手段。没有法律依据的手段,可以用来对某种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吗?现实中,像某市这样对所谓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公开曝光的做法并不鲜见,其合理性也一直存在争议。但一般来讲,只要违法行为与相应的惩罚是相称的,通常不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反之则不然——这位教师的违法行为和她所受到的惩罚显然属于引发反感之列。
生活中,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把非机动车驶上人行道,除非撞了人或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或者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有撒泼打滚无理取闹的行为,否则通常不会有人对这种行为大加挞伐,更不会认为当事人道德败坏、品行恶劣。所以,完全没有必要让当事人到电视上去公开道歉——顶多在现场向受到她影响的几名行人道歉即可。
上电视道歉并不会影响当事人在人们心目中的行为,毕竟,这种事情与道德无关,也与个人品质无关。不过,这却很可能让当事人成为别人茶余饭后的谈资,甚至成为别人嘲笑的对象——当事人会因此而感到难堪、没面子,用两个字来概括就是“丢人”。
而这正是当地文明办这么做的原因所在。面对质疑,当地文明办的回应是“所有违规市民都如此”,这显然是偷换概念的答非所问。“所有违规市民都如此”,并不意味着“如此”就是对的,就是合理的,就是文明的。小偷团伙成员都是小偷,并不等于偷窃行为就是合法的,即是此理。
通过让当事人“丢人”的办法来提升文明,是在用一种更大的不文明对某种轻微的不文明行为进行惩罚,但文明不可能通过不文明的手段来提升,甚至还会适得其反,正向文明的反面。可惜的是,当地振振有辞的回应说明,他们并未意识到这个问题。有这样的文明办,竟然要创建文明城市,真是莫大的讽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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