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一级要有村(居)民自治空间。在村(社区)内部,有许多事情、问题、需求既不能上升到县一级政策层面,也难以通过乡镇体制来解决,或者解决起来不经济。那么这些治理事务就得交给村(居)民自治来解决。
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协商等制度安排,将农民组织动员起来低成本、高效率地解决农民自己的问题。
村级治理事务和农民需求有两个基本特性,一是在数量上规模不大,分布较为零星、弥散,具有偶发性、个别性、细小琐碎的特点,规律性不强,很难进行分类治理。二是在性质上嵌入村庄熟人社会,主要涉及农民与农民、农民与村集体之间的关系,具有复杂性、多样性、政治性的特点。
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村级治理,在人员队伍上,数量无需过多,但要具备综合处理复杂事务的能力;在工作时间上,可以灵活机动,而无需坐班或专职化;在手段和工具上,群众工作、群众路线依然是处理问题的关键,专业化、技术化、规范化路径还难以普遍推行;在资源调配上,通过民主制度安排和外界少量资源输入,激发农民参与的主体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形成村级治理的内生资源。
因此,村级治理应该继续给予村民自治以空间,采取简约的、民主化的治理模式。
当前汕尾村民自治空间有萎缩的趋向,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是村级组织行政化过度,上级下达给村级组织的任务太多,为了调动村干部,基层有意强化村级组织行政化,包括提高村干部工资、实行坐班制、加强监督与考核等,使村干部忙于“政务”而非“村务”。
二是相关制度规定“太死”,包括财务制度、土地制度、程序规范等过硬过繁,阻碍村级民主化治理的展开。
三是村级集体经济薄弱,尤其缺乏能够自主支配、用以撬动村级民主的“活钱”。结果是,许多治理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些村民需求被忽略,问题和负面情绪就可能积累并向上蔓延。因此要引起上级部门和领导的重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