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传统中寻找力量,以史为鉴,沟通传统与现实,构筑适宜汕尾乡情的乡村治理体系和方法。
在传统社会的乡村治理中,乡规民约发挥着重要作用。成文乡约始于宋,其最初不是官府颁布的法令或敕条,而是乡民自愿完成的 “约定”。乡约的出现,开启了乡村社会自治的历史,对维护乡里秩序、化解乡里纠纷、促进乡风醇化、教化乡民自我调节、推动乡村有效治理作出了历史贡献。
乡约作为基层自律和自治的产物和规范依据,虽不同于国家律法,但与律法并不冲突。它填补了律法达不到的公共领域和私人空间,可以解释为百姓自发对乡里秩序的一种追求,并与皇权所要求的正统宗法和礼义伦理不谋而合。
乡约经过明清官方认可,与当时律法作用相似,作为一种成文规范,调整乡里关系,维护乡民“教化自觉、礼仪自律、救扶自发”等自治行为,构成了当时乡村治理的重要制度基础和文化共识,具有不可忽略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
当前是汕尾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历史机遇期,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转折期——“三农”问题从未得到如当下这般的重视和关键投入。乡约既是一种道德教化,也是一种规范文本,更体现为一种治理范式,它所蕴含的治理理念、作用机理以及彰显的多元价值,为当前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了历史养分、文化基础及制度参照,为推进自治与共治的融合,立足文化自觉与价值重塑上的德法同行提供了可能。
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提出“发挥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积极作用”,为乡村振兴和农村治理建立健全有效的自治机制。这无疑为汕尾乡村自治和村民自治在新时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历史机遇,指出了行动方向。因此,汕尾村规民约的自治价值应受到更多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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