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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乡约的确是实施村民自治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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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20:36: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下实施村民自治,鼓励在自治中实现乡风文明、乡情醇美、乡社和谐,实现乡民的文化自觉与道德自律,建立符合我国历史发展规律的乡治模式,需要从传统中寻求回应时代需求的方法和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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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约作为我国传统社会乡村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蕴含的自治价值、德治价值及规范价值,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值得高度重视。尤其是在传统的以宗族血缘为纽带的农村社会逐渐改变、乡村的熟人结构变成了半熟人结构、文化共性不断受到挑战的现实下——这并不代表传统全部消亡了,原生的村社关系依然存在,人情观念依旧构成乡村生活的一部分——关注传统价值与现代价值的沟通,从传统中寻找依旧影响着当下社会运行的价值观念并重塑其时代性就显得特别重要,这也是有效消解传统与现实之间冲突的方法。
农村人居.png

乡约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自治和德治构筑一种规范秩序,并依靠这一构筑于“教化”和“规过”职能上的乡内规范来实现自治与德治。可以说,虽然乡约强调德性与教化的作用,注重运用习惯风俗、纲常伦理等礼仪来约束入约者,但是基于“入约共生”与“出约放逐”所带来的内部秩序与外部压力,客观上形成了乡约对整个乡社范围内的规范价值和规范效果,强化了入约者的自律和入约者之间的监督,无形中构筑了一种强制性,利于乡约在整个乡社范围内的推行和遵守。
农村人居2.png

特别是在明清时期,官方权力的介入,导致乡约的设计及其内容发生了变化,从之前的讲读伦理道德,演变为诵读圣谕,从一种自觉自发入约,发展为官方积极推动推广,其规范性和强制性凸显。申言之,乡约在传统社会时期的规范价值是一个不断得以彰显的过程。

农村人居1.png

鉴于此,在新时代乡村振兴的过程中,特别是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基础性地位之际,将乡约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价值与法治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性功能良好衔接,无疑将有助于从传统文化中寻找改革创新的基础,以便于乡民以更易接受的方式建立自治体系,真正实现新时代乡村治理的现代化、本土化及法治化。
村民选举1.png

寄望借助传统社会乡约治理的形式与蕴意,构建当下乡村治理过程中自治、德治及法治的融合创新,不仅要“送法下乡”,更重要是“德法同行”,挖掘和恢复传统乡村治理中的自治与德治价值,从内及外,由下至上,多元力量共同参与新时代乡村治理事业,切实有效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相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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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29 20: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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