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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海丰法院宣判六宗性侵幼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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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 09:08: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司法利剑保护未成年人——海丰法院宣判六宗性侵幼童案

海丰县人民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依法快审快结,及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有效遏制犯罪分子对未成年人的进一步伤害。近日,记者从海丰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6宗性侵未成年人案进行宣判。

案例一
【案情】2020年8月,张某乙(时年10周岁)外出玩耍,被被告人张某甲(时年46周岁)拉至家中猥亵并欲强行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张某甲担心张某乙大声哭喊被人发现,便停止奸淫张某乙,叫张某乙拿走一元钱并要求不要将此事告知他人,随后张某乙离开。经诊断,张某乙外阴潮红,处女膜未见明显裂伤及出血。9天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明知张某乙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张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强奸罪,属于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张某甲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例二
【案情】2020年9月,被告人钟某甲(时年73周岁)以打扫卫生为名将钟某乙(时年10周岁)叫至家中,对其进行猥亵。经诊断,钟某乙处女膜破裂。同月,被告人钟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幼女的生理特点和国家对幼女的特殊保护政策,我国刑法理论通说与司法实践,一致主张以幼女为对象的强奸罪既遂以行为人的生殖器接触幼女的生殖器为标准,被告人钟某甲明知钟某乙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依法从重判处被告人钟某甲有期徒刑五年。

案例三
【案情】2020年8月,被告人谭某(时年16周岁)与林某(时年13周岁)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并经常聊天。同月被告人谭某将林某带至海丰县某酒店入住,随后发生性关系。经诊断,林某处女膜破裂,被告人谭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投案自首。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明知林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奸淫未成年女性,犯罪时未满18周岁,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四
【案情】2019年11月,被告人高某(时年18周岁)与翁某(时年13周岁)通过微信添加为好友,后双方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2月、5月,被告人高某2次将翁某带至家中,先后与其发生性关系4次。同年5月,被告人高某被公安传唤至当地派出所。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明知翁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高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案例五
【案情】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时年25周岁)与吴某(时年12周岁)通过QQ软件加为好友。同年8月,被告人刘某几次将吴某约至家中和酒店,先后对吴某奸淫十几次。当月,吴某的家人发现吴某被刘某奸淫的事实后向公安机关报警,次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家属已赔偿吴某家属人民币4万元,获得吴某家属的谅解。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吴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作出经济赔偿并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例六
【案情】2019年11月,被告人许某(时年25周岁)经人介绍与陈某(时年12周岁)加为微信好友。后被告人许某多次将陈某带至家中,先后与陈某发生性关系14次。同年11月,公安机关在海丰某地将被告人许某抓获。
【判决】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明知陈某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说法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至关重要,严惩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利器。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女性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都以强奸罪论处。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增设“网络保护”一章,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针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上当受骗等问题。法官呼吁,社会、家庭、学校都要重视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避免受到侵害,共同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汕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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