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
依法将贩卖毒品的罪犯范武辉验明正身
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15年9月,朱某(已判刑)向范某(已判刑)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千克并向其汇入4万元购毒款。同月23日,范某携带10万元购毒款乘车前往广东省东莞市,准备向罪犯范武辉(广东陆丰人)购买“冰毒”5千克,因范武辉嫌其购买毒品数量少,范某便答应购买10千克,于是,两人乘坐范武辉驾驶的轿车前往广东省深圳市取得毒品并返回中山市收取毒资余款。
当晚,公安人员在中山市小榄镇将准备外出贩卖毒品的范某抓获,当场在其手提袋内查获“冰毒”5003.79克。随后,在范某居住房内将范武辉抓获,并在该房内查获“冰毒”5013.61克。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范武辉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范武辉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毒品罪核准范武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来源:中山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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