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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一责任人被依法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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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4 08:48: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蓝馨梦 于 2021-1-14 08:51 编辑


1月10日22时许,碣石镇华兴楼(小产权房)地下车库发生火灾,市消防救援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调派城东消防救援站和碣石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施救,火势被迅速控制。该起火灾烧毁1辆电动摩托车,1辆燃油摩托车、电表等物品,地下车库烟熏严重,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相关责任人被依法拘留。


火灾发生后,市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开展火灾原因调查。经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实地勘验、询问当事人、调取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居住在碣石镇华兴楼(小产权房)的住户潘某,于当天晚上19时许将电动摩托车停放至地下车库,随后返回房间。晚22时许,潘某停放在地下室的电动摩托车因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发火灾。


消防救援部门发现,华兴楼(小产权房)业主余某日常管理及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没有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地下车库内未按要求配置智能充电设备,导致住户皆采用“飞线充电”的方式为电动摩托车充电;停放20余部电动摩托车和燃油摩托车的地下车库,未按要求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碣石镇政府消防工作人员多次提醒余某,但是余某对消防安全问题消极对待,漠视住户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致使该小产权房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碣石镇政府已责令余某整改相关问题。目前,相关责任人已因过失引发火灾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发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陆丰广播电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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