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管”成为汕尾基础教育中比较严重的问题,老师变得佛系,不求有赏,但求无罚,致使教育软弱无力,教学质量下降,甚至出现很多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以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于是要求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呼声越来越高。正在这种背景下,教育部颁布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明确赋予了教师惩戒权,并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然而,细读《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后,老师们却发现,根据这个《规则》,实施教育惩戒的风险还是很大的,而且也更明晰,所以自己也更加不敢实施教育惩戒了。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些地方说得模糊不清,难解后顾之忧。
1.《规则》的第四条明确规定:“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可是,“教育规律”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有弹性的、不断发展中的概念,它不像数学上的公理、定律那样明晰、确定、封闭,老师不好参照、把握,难以操作。第四条还规定,教育惩戒要“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这里的“适当”与“适应”都存在理解上的对立乃至相互冲突的风险,导致惩戒适当与否,最后只能以出事与否为依据。
2.第七条可以实施惩戒的情节中,第一款是“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这里的“故意”和“不完成”是难以界定的,非常模糊。学生不做作业可以找出各种理由,一句“忘了”就可脱去“故意”之名。而如果作业总是写得乱七八糟,错得胡七八道,也可以算作“完成”而不予惩戒吗?
3.第十二条规定老师不得有的行为中,第五款为“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这是说学生学不学、学成什么样随他去吗?成绩严重退步也不能批评?
第二,有些地方很难真正做到位,让《规则》无法落实。
1.根据《规则》,学校与老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前提,是要先制定校规校纪,而且这个校规校纪要符合这些要求: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问题来了,现在有学校按这里说的去做了吗?教育主管部门推动学校去按要求做这件事了吗?反正我是没看到、没听说。而如果没有这样去做,教师的惩戒就没有依据。此外,别的不说,单就这里提到的“家长委员会”而言,试问有多少学校的家长委员会能真正代表家长?第十条所列的“停课停学”等严重惩戒措施,家长会同意吗?我看难。家长不同意,惩戒就是违法的。
2.第三条说“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但实际只有监督,没有支持。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的唯一指导,就是告诫千万不要体罚学生,其他方面,只要出问题了,只要家长投诉了,一定会处理老师,理由很好找,比如说老师工作没做好、没做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