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1-3-24 00:32 编辑
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是为官一方的底线
陈治赠 2021年3月24日
近日,红草镇“五千亩塭”承包户,联名向汕尾市、汕尾市城区、红草镇等三级人民政府投寄《致汕尾市三級政府公开信》,表述续租 “五千亩塭”的诉求。
据了解,承包户因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之间关于“五千亩塭”续租、招标问题,曾依法逐级向红草镇府、城区政府、汕尾市政府呈送《紧急报告》,请求“顺延租期”,“撤回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通知》并及时协调承包事宜”。但没有任何一级政府出面调解或解决承包户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之间发生的矛盾。
以人民利益为中心是为官一方的底线。也是解决承包户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之间矛盾的底线。当事人双方争利益,究竟谁体现了人民利益?孰是孰非?地方政府英明,心中自有磅秤和尺寸。
矛盾既已出现,纠纷成为事实,且已向地方政府投诉在案。地方政府责无旁贷,无可迥避。当务之急是要有个明确态度,面对双方的利益纠纷,是受理还是退案?是 提出调解意见还是作出处理决定?让双方明确走向,依法依规走程序,避免矛盾愈演愈烈,防止釀成冲突。
现将承包户投寄的《致汕尾市三級政府公开信》公开于众,期望能引起地方政府重视,圆满解决双方剑拔弩张的矛盾。 《公开信》原文如下:
致汕尾市三級政府公开信
——请求勿将积怨留给后代自毀根基
汕尾市人民政府: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汕尾市城区红草镇人民政府: 诸位尊敬的人民公仆机关,大家好!
庚子年尾,我们在经受了新冠病毒肆虐,共克时艰,来不及松口气,就收到了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发出决定收发包给本籍农民经营的“五千亩塭”的《通知》。80多家承包户(下称塭户)如雷击顶,群情鼎沸,强烈反对。依法逐级向红草镇府、城区政府、汕尾市政府呈送紧急报告,请求“顺延租期”,“撤回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通知》并及时协调承包事宜”。汕尾市政府信访局电话回复称:已交相关单位解决。我们盼天望月,期待人民政府主持公道。
辛丑年头,等来的不是人民政府的解决结果,而是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决定于新历3月25日收回鱼塭(虾池)的《通知》,毫无法理。
第一、塭户已依法依规,请求镇、区、市三级政府解决塭户与镇经济联合总社之间因鱼塭(虾池)续租、招标问题发生的租赁矛盾,已依法进入行政处理程序。目前,三级政府中还没有任何一级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作为租赁矛盾的当事人,在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未下达之前自作主张,试问以何法为据?
第二、双方签订的《承包虾池合同书》第九条首句明确约定:“本合同期满,甲方有权决定收回虾地重新招标”。《承包虾池合同书》所有条款,没有原承包人不得参加招标的约定。依据公序良俗,塭户作为数十年遵法守规的原承包人,有参加投标的优先权。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在未公示招标方案的情况下,凭一句《通知》就剥夺了原承包人的投标权,又是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第三、辰洲蚝名扬四海,是塭户历经数十年传承和发展养蚝文化的结果。推动了地方发展,也给当地党政带来政绩光环。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没有听取塭户们的诉求和沟通,硬送一纸《通知》就将塭户一脚踢开,强行引进大财团,这是忘恩负义的表现,更是本末倒置,劫贫济富的做法。试问人性与良心何在?
第四、因去年水质和年内“朦烟天”的原因,寄养的蚝普遍不肥,鱼、虾等因疫情的原因,内外滞销价格低,故目前不仅多数鱼塭有存货,有的未到成熟期不能捕捞上市。不顾实际强行收回“虾池”,提前收成,塭户损失惨重。违背党中央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初心使命。
第五、也是最关键一条,依据2003年3月1日实施的国家《农业法》第11、14、44条的相关规定,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应该是依法由各劳动者遵循自愿、民主、互利和惠顾者与所有者相统一、入股联合的经济组织,不是“五千亩塭”的法定所有权人。试问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五千亩塭”的所有权属从何而来?我们在“全国工商信息网”及“启信宝”等查询,找不到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依法登记注册的信息。红草镇经济联合总既不是“五千亩塭”的法定所有权人,也没有依法登记注册,其合法性存疑,凭什么凌驾于人民政府之上,狐假虎威,发号施令?
过去,原东风公社(现称红草镇)侵占农民集体所有的鱼塭,红草人民积怨甚深。现在,红草镇所谓经济联合总社为所欲为,加剧民心向背。对人民群众的伤害,就是对党和政府的伤害。树高千尺不忘根,更不能忘了人民是根的大道理。造福人民,让扩(广)大人民过上好日子是人民政府的初心使命。是以人民利益为中心,固本強基,还是顾私利,将积怨留给后代,自毁根基?恳请三级人民政府认真高度去认识这个问题。
如果是本着实心实意解民忧、纾民怨、暧民心,为人民谋幸福的政府,就应积极与塭户沟通解决,而不该用强硬的做法,将平民百姓逼入死胡同。引进大财团目的是增加收入,但谁是受益人?群众的眼睛雪亮,大家心知肚明。红草镇府不想惠泽于民向钱看,也可以协商适当提高租金,由现承包户续签。多付血本养政府,百姓相习成俗。
郑重请求有处理权的贵府,依法依规对塭户与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之间的租赁纠纷作出处理决定。法定程序未走完,所谓红草镇经济联合总社的《通知》,不具法律效力。
此致
庆祝我党华诞百年的崇高敬礼! 红草镇五千亩塭承包户 泣叩 联系人:(忽略) 电 话:(忽略) 2021年3月21日 (承包户签名盖指模及邮件相片勿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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