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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汕尾] 在汕尾,物业费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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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31 11: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1-3-31 11:43 编辑

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中,常见纠纷情形之一就是:物业费到底该不该交?交多交少?对于这个问题:首先,司法实践中,业主拒绝缴纳物业费,需要基于正当合理的理由。其次,如何判断拒交理由是否合理正当,则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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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是否交纳物业费”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1、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2、不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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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1:未交房情况下,业主无须承担物业费。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此时物业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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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服务责任,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这其中包括:未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等具体情形。因此,如果存在上述情形,那么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同时对于此种情形下物业已经收取的费用,业主也可以主张要求退回,对于因物业服务导致的损失情形也可以主张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诉诸法庭,那么对于物业“未按约定提供服务、质量不达标”等情形,业主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此建议业主及时保留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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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物业公司违规收费,业主可以拒交或主张退回。如果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的各项审批文件,对于擅自增加的收费项目,或者随意扩大提高收费范围和标准时,业主可以一次为由拒交物业费,对于已经违规收取的费用,也可以主张要求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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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4:物业服务合同中存在“免除责任”或“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形,业主可以拒交或主张退回。对于此类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格式条款,业主如果发现存在有损自身合法权利、或者存在免除物业公司责任(加重业主责任)的情况,此类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此时业主向法院主张该合同条款无效,对于不合理收取的费用部分也可以主张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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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拒交物业费的情形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情形1:以“未居住”、“不需要”、“未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物业费中,一般包含公共清洁、绿化养护、设施维护等费用,因此在物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了服务的前提下,业主以“未居住”、“不需要”或“未实际享受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此时法院是不予支持的。当然物业服务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比如物业提出哪些额定情况可以不交的,那么可以以约定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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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2:以“没有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法院不支持。因此,业主委员会与依法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如果业主以自己并未和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为由,主张拒交物业费的,法院不予支持。当然,这一前提也是建立在:业主事实上已经享受了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即物业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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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3:业主主张由租客交纳物业费,法院不支持。这其实是两种法律关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租客)之间的另行约定,并不能抵抗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所以,当业主和租客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费,但租客未按时交纳的,业主需要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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