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河检一部刑诉〔2020〕Z77号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5221973********,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巡逻大队四级警长、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城区香洲街道*小区*栋*梯*,现住汕尾市城区*园1期*栋*。因涉嫌受贿,于2020年1月11日被海丰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同月13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海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7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无刑事处罚记录。
本案由海丰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行贿罪、受贿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郑某某在担任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员初学考试陆丰全科目考场科目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帮助汕尾市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校)学员通过科目一考试,并收受汕尾市辖区内23家驾校、营业点以及报名点的老板所送钱财共计1360000元归个人所有: 1.收受众*驾校业务员彭某龙贿送371200元。 2.收受佑*驾校法人代表钟某如贿送360000元。 3.收受联*驾校老板卢某建贿送6000元。 4.收受*业驾校业务员林某锋贿送6000元。 5.收受冠*驾校老板陈某健贿送30000元。 6.收受乐*驾校老板李某贿送30000元。 7.收受安*驾校老板李某红贿送45000元。 8.收受顺*驾校老板王某集贿送42000元。 9.收受亨*驾校老板方某文贿送30000元。 10.收受腾*驾校老板庄某伦贿送财物30000元。 11.收受华*驾校老板林某升贿送36000元。 12.收受恒*驾校老板王某升贿送财物30000元。 13.收受粤*驾校老板林某方贿送30000元。 14.收受兴*驾校老板黄某健贿送48000元。 15.收受永*驾校业务员陈某漩贿拱36000元。 16.收受杰*驾校老板郑某辉贿送24000元。 17.收受优*驾校老板陈某健、蔡某明贿送36000元。 18.收受乾*驾校老板黄某涛贿送48000元。 19.收受粤*驾校老板谢某贿送30000元。 20.收受祥*驾校老板李某江贿送18000元。 21.收受盈*驾校老板李某津贿送42000元。 22.收受骏*驾校老板张某嘉贿送30000元。 23.收受*盛驾校老板黄某贿送1800元。
2020年6月28日,郑某某的家属将赃款136万元退缴至中共海丰县纪委。
(二)行贿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郑某某在担任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员初学考试陆丰全科目考场科目一负责人期间,为让时任分管驾考科目业务的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副所长卓某某对其违规操作科目一考试并收受驾校钱财的行为不予监督、管理,于2017年8月至11月间分四次将其受贿的部分违法所得合计20000元送给卓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驾驶员初学考试陆丰全科目考场科目一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将部分受贿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已退清其受贿所得赃款136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琳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赃款136万元现暂扣于中共海丰县纪委。
来源:12309 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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