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1-4-15 02:07 编辑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粤府〔2020〕43号)的部署,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针对广东省乡村建设中存在的建筑无序杂乱、生态环境受损、乡村风貌不美等现象,梳理常见的部分负面做法,编制了《广东省乡村风貌修复提升负面清单(试行)》。
新增项目建设
严禁违反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管理要求进行建设。 按照“先整治、后审批、再建设”的原则,严格审批削坡建房。严禁违规新增削坡建房。
建筑风貌不应违背村庄规划、设计指引和村规民约的要求,不应简单照搬外国、外省建筑风格。
既有建筑整治
严禁拆除已被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遗产和历史建筑的农房(包括泥砖房) 。 不应拆除尚未列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历史建筑,但建成时间年代较长、集中连片、风貌格局保存完整,具有较高科学、历史研究、纪念价值的老房老屋。 不应对农房外立面过度“涂脂抹粉”、盲目跟风“刷白墙”。 公共环境整治
不应过多过度建设人造景观,特别是不应照搬城市模式建设大公园、大广场、大雕塑、大喷泉。 不宜对公共场地大面积硬底化或铺装形式与环境不协调。 不宜使用原色不锈钢材料等与周边环境不协调的建筑材料做栏杆、扶手等构件。 不宜采用购置和维护成本过高、不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进行绿化景观营造。
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保护
不应改变与村落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 严禁改变村落历史格局进行填塘、拉直道路等建设行为。 不应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的新建、扩建活动。 不应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和老街、老巷、老井等采取盲目“贴瓷片”“铺水泥”等破坏性修缮。
乡土自然环境
严禁破坏生态环境砍树挖山,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破坏一级国家级公益林。 不应对溪流、沟渠、池塘等水体驳岸过渡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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