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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注意!严厉打击农村“两违”特别是乱占耕地建设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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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5 09: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
陆丰市开展打击农村“两违”大会战
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
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
农村乱占耕地建设专项行动,
明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
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设
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违法销售行为,
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主动自行拆除,
恢复土地原貌,
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具体如下

关于严厉打击农村“两违”特别是乱占耕地
建设违法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整治农村违法建设歪风,遏制增量、消化存量,切实管住现在、规范未来,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维护镇、村用地建设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7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清理查处农村乱占耕地建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全市范围内所有在建违法建设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及违法销售行为,非法占用耕地建设的主动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貌,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政府将组织辖区镇(场、区)政府和市直职能部门对全市范围内“两违”建设进行统一清理查处,对本通知发布后仍继续违法抢建和销售特别是顶风占用耕地抢建的,将由镇(场、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土地及城乡规划管理,建设前必须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城乡规划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动工;必须严格遵守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要求,即: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三、不得以设施农业为名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或在设施农用地审核备案后擅自转为非农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修建住房用于居住、出租或出售;餐饮、娱乐、会议、休闲旅游、商业服务等经营性开发;产品深加工、交易市场、仓储物流等生产经营。不得在耕地上从事填土取砂、堆放固体杂物、挖塘养殖或种植经济作物、绿化景观植物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


四、市直各职能部门和各镇(场、区)、村(社区)应严格履行职责,依据《市社会基层治理全科网格化管理》的规定,加强巡查管控,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坚持“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将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遏制在违法萌芽状态。各农业项目生产园区,则由所在镇综合执法队负责巡查监管。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混凝土供应等企业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提供配套服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得为乱占耕地建房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和为利用乱占耕地建房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耕地非法转让给他人建房;严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非法购买耕地私自建房;严禁党员干部庇护、纵容、参与或变相参与乱占耕地建房。凡党员干部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以及参与、支持、纵容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执法部门发现非法占用、转让基本农田超过5亩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10亩的,必须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在执法过程中,如出现妨害公务的行为,对阻碍执法、破坏查封现场的人员,由公检法机关予以坚决打击,严厉处置;对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法建筑属非法财物,不受法律保护。建造或买卖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关法律责任,相应损失自行承担。请广大群众自觉抵制违法建设,拒绝购买违法建设房屋,积极参与宣传、检举违法行为。


陆丰市开展打击农村“两违”大会战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1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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