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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2021年汕尾市海洋伏季休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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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4-28 17:5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关于做好2021年海洋伏季休渔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函〔2021〕171号)和市涉渔涉海“一打一拆三整治”专项行动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1年我市海洋伏季休渔规定告知如下:
  一、休渔范围:
  1.国库渔船:除钓具以外的所有作业类型,以及为捕捞渔船配套服务的捕捞辅助船。
  2.所有涉渔乡镇船舶。
  二、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三、休渔海域:我省管辖的北纬12 度至“闽粤海域交界线”的南海海域(含北部湾)。
  四、相关要求
  1.船长要做好渔船防火工作,全面排查并整改安全隐患,在固定泊位停泊,严禁堵塞航道,严禁在休渔停泊区电焊、明炉生火、烧香拜神、燃放烟花爆竹等。
  2.免休港澳流动渔船要做好休渔期间各项安全措施和进出港报告制度,严格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落实各项工作。
  3.休渔船舶一律不得跨省、跨海区休渔。需要在省内跨市休渔的,由船舶所有人或所属村(渔)委会、镇政府向船籍港、休渔渔港的渔政管理机构分别提出申请,经双方批准后方可跨市休渔。
  4.所有免休渔业船舶须配备AIS 船位终端或北斗卫星终端,并始终保持开机状态,接受监管,否则取消免休资格。
  五、处罚措施
  1.按照农业农村部、省海洋伏季休渔的有关文件要求,免休对象的渔船为纳入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且作业类型为钓具的渔船。涉渔乡镇船舶不属国家渔船数据库管理范围,休渔期间所有涉渔乡镇船舶一律不得出海作业,违者将取消该船登记资格,并视为“三无”船舶进行处置。
  2.国库渔船在休渔期偷捕、载客从事休闲渔业活动,或者违反防台规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并采取休渔结束后禁止离开渔港一个月的强制措施,按规定取消或扣减当年油补额度。
  3.对已安装了第二代智能化AIS终端的渔船,严禁私拆终端、私自更换或屏蔽终端,违者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休渔结束后一律禁止离港出海作业。
  4.从事走私、偷渡、运毒、“电、炸、毒”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一律交由相关部门进行刑事处罚。
  5.为违法违规渔业生产经营行为提供场所、物资补给等帮助的,将依法交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联系电话:0660-3260001(汕尾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
  0660-3454899(红海湾渔政大队)
  0660-3354919(汕尾城区渔政大队)
  0660-6791492(海丰渔政大队)
  0660-8970862(陆丰渔政大队)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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