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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强拆要不得,违法拆除行为必须得到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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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8 18:15:40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拆要不得,违法拆除行为必须得到惩戒。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说:周先生老家的房屋在2010年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与拆迁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2012年房屋被强制拆除,2018年要对其作出房屋的赔偿。

那么应该是以2010年房屋拆迁时的房价,还是2012年被强拆时的房价,或是2018年做出赔偿时的房价呢?

毋庸置疑,对于被拆迁人而言,按照做出赔偿时的房价来计算房屋的价值,进行赔偿是最有利的。但拆迁方基本上不会主动地认同,甚至人民法院在裁判标准上也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拆迁方在未与周先生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于2012年将涉案建筑强制拆除。2016年4月,中院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50万元。周先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赔偿计算标准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于2018年10月16日公开提审了此案。此次再审中,周先生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付赔偿金1590万元,赔偿翻了30倍。

最高法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了中院、高院做出的一审、二审行政赔偿判决,责令拆迁方在三个月内依法予以全面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违法强制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而引发的行政赔偿,核心的问题是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如何看待具体赔偿范围,数额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就赔偿的范围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指出,涉案房屋重置价的核定中,将应当享有的农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利排除在外,存在确定行政赔偿范围的重大缺陷,不具有合法性,有失偏颇,显失公正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违法强拆行为,周先生必定可以通过拆迁安置补偿程序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仅仅是被拆除房屋的重置价格。

在赔偿方式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中,从切实保障享有合法权益的角度看,拆迁方具有提供产权安置房或者支付拆迁安置赔偿金的义务,以保障权益人赔偿方式的选择权。

值得一提的是,判决还指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通过行政赔偿程序一并解决相关拆迁补偿问题。按照全面赔偿原则,对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及时一次性的赔偿救济到位。

此外,现实中房屋被强拆,提起诉讼程序后,也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赔偿。有几个月的,有一两年的,也有更久的。与此同时,物价的上涨,尤其是房价更是猛涨,增加50%的、翻倍的并不是没有可能。

以作出赔偿决定的时间点进行赔偿,既是对被拆迁人利益的最大化保护,更可以督促拆迁方尽快地作出赔偿,并且进一步加大违法成本,让拆迁方在准备违法强拆时可以思之慎之,是对违法强拆行为的进一步震慑,更是充分体现了对违法拆除行为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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