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一把手”,是一个俗称,并不是严谨的概念。狭义的“一把手”仅指一级政府领导班子的负责人,也就是中央、省、市、县、乡各级党委的书记,全国总计约4.5万人,这类“一把手”可以称为书记“一把手”。广义的“一把手”常常还包括各级政府部门的“一把手”,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等。
就狭义的“一把手”概念。这类“一把手”反映了我们党和国家体制的最大特点,他们掌控着近乎绝对的权力,是最难以受到监督的一群人。部门“一把手”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一把手”都不能和书记“一把手”相提并论。
由于“一把手”的特殊性,与其他类型的党政干部比起来,其腐败的程度,包括腐败率和腐败情节都会更加严重。书记“一把手”通常握有干部人事任免权,这主要是由“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各级党委分管干部任免的具体制度所决定的。因此,除了像其他党政干部有房地产腐败、工程腐败等腐败行为之外,“一把手”还有一类特别的腐败行为,即用人腐败。
在许多情况下,正是由于干部任免权,使“一把手”掌控的权力具有相当的魔力,可以驱使、支配其他的任何权力,例如行政权、执法权、司法权、监督权。比如,原县委书记武保安曾多次感概地说:“当书记与当县长就是不一样”。他的体会说明了“一把手”和“二把手”之间的权力有质的区别。武保安在升任县委书记之前,就任县长,其感受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正是因为“一把手”的特殊性,其腐败的危害也特别的大。不仅是一般的腐败犯罪情节严重,还可能导致一批人犯罪,形成一个个腐败的网络或集团,其腐败对于党和国家执政合法性有巨大损害。
一些位高权重的“一把手”通过腐败行为,建立起了腐败集团或“王国”,进一步刺激了他们的野心,他们很可能不满足于经济上的利益,而滋长起政治觊觎。对于党长期执政和国家政权稳定来说,将是一个十分危险且现实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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