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張律师 于 2022-2-19 16:59 编辑
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大量征用,由此引发的征地款分配纠纷激增,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把注意力转移到用法律手段解决纠纷上,村民因土地补偿费分配起诉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下面谈谈土地补偿费相关的问题。 一,土地征收时产生的三种补偿费用。 一般而言,在发生土地征收时会产生以下三种费用:一是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的费用。该笔费用用于补偿对土地进行投入的人,是对其土地投入损失的补偿。如果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投入的,就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了,就补偿给受让人。二是安置费。这笔费用应当补偿给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是对其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之后,村集体又拿出同等的土地给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包,则这部分补偿费可以交给村集体。如果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土地被征收后,村集体对其进行了安置,为其安排了工作,这部分费用就应当交给安置该村民的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选择不接收安置或另行安排承包地,而坚持要补偿费。三是土地补偿费。这笔费用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丧失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应该补偿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对土地补偿费都拥有权利。本文针对第三种费用展开讨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七)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因此,土地补偿费分配属于农村村民自治的范畴。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二,村民认为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该如何维权? 从实践来看,土地补偿费分配办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由于对分配方案的不满,引发了很多的矛盾和纠纷,导致大量越级上访和群体上访事件发生。主要涉及农村入赘女婿及其所生子女、农村妇女嫁往外地但户口及其子女户口未迁出、农村妇女离婚后没有迁走户口、农村妇女再婚上门带子女入户等人群。村民自治决议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是,该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虽然分配方案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议定,但这并不等于就一定合法。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决定土地补偿费分配时,剥夺某一成员的分配资格,被剥夺分配权利的村民该如何维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因此,如果有充分的理由完全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分配方案,而不是直接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因为起诉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将会被法院依法驳回。同一事实,不一样的诉讼请求,将会获得不同的诉讼结果,这就是打官司的技巧问题。还有另外一种途径是,选择申请乡镇政府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纠正村委会的违法行为。当然,这些都是专业的事情,应该让专业的人去做。 最后,维权应该懂得方法和选对代理人,重复或者越级的信访、没有策略的诉讼并非上策。历史经验告诉我们:成功在于方法,正确的选择是迈向成功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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