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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严查!机动车违停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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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3-14 10:2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交 通整 治

遵守交通规则

安全文明出行

规范停车,文明出行

整治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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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整治机动车违停、“僵尸车”长期霸占公共停车位等群众反映强烈的交通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和净化出行环境。3月11日下午,汕尾交警组织精锐警力开展为期3个月的机动车违停专项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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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中,执勤民警对市区文明路、二马路等路段机动车不按规定位置停放、随意占用道路以及在街道、市场附近未划分停车位区域、门前路面随意停放机动车造成道路拥堵的违法行为进行了重点整治。对违规占道、乱停乱放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劝导;对沿街人行道随意停放机动车的商户、车主逐一警告,责令其立即驶离违停车辆;对占用机动车道及驾驶人不在场的违停车辆依法进行拍照取证,电话通知驶离;对拒不驶离或无法通知到车主的车辆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对严重妨碍到道路通行秩序的违停车辆依法进行强制拖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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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行动,共查处违停车辆104辆次,警告劝离车辆99辆次,拖离严重堵塞交通的违停车辆4辆次。下一步,交警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区路面特别是23段严管路的巡查管控力度,坚持做到长效管理,确保整治成效,为广大市民出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文明守法,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遵守城市公共秩序,不乱停乱放车辆、走文明路、做文明人,主动向违停说“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十三款对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来源:平安汕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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