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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举报有奖!最高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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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6 09: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守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人人有责。近年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危及医保基金安全,损害广大参保人切身利益。4月份我市与国家、省同步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鼓励广大市民参与监督,如发现以下违法违规线索请立即向医保部门举报,经核查属实的可获奖励。


一、举报内容:涉及违法违规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一)涉及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2.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3.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4.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5.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6.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7.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8.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
9.虚构医药服务项目;
10.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二)涉及参保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或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
2.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3.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4.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


(三)涉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受托从事医疗保障经办服务、稽核管理等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欺诈骗保行为:
1.为不属于医疗保障范围的人员办理医疗保障待遇手续的;
2.违反规定支付医疗保障费用的;
3.涉及上述机构及人员的其他欺诈骗保行为。


(四)其他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二、举报方式及奖励标准

举报方式:提倡实名举报,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可采取书面、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接报部门承诺做好保密工作,一旦泄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凡举报线索经调查核实,将根据《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汕尾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汕医保〔2019〕49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奖励额度最高10万元。


汕尾市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举报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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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汕尾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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