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22〕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海丰县**镇**府**栋**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海丰县**镇**巷**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9月19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期间,在其位于海丰县**镇**府**栋**号家中,先后三次通过手机APP“抖音”平台直播间,以“PK”方式与其他主播使用淫秽语言进行直播,时长一分多钟至七分多钟不等,每次观众人数平均100多人、点击率3000至4000次不等。
其中部分视频被他人发布到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网民点击量达20000人次以上。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