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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微信群抢红包需谨慎,一不小心被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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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7 11: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某纪委监委网站介绍了一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例:彭某,中共党员,广州市某镇副镇长。经查在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期间,彭某多次通过该镇商会会员微信群、商会理事微信群等社交平台,点抢镇商会会长郭某、会员梁某等人以“逢年过节”“喜事道贺”等各种名义发放的电子红包,共计31344.5元。最终彭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该镇其他9名参与点抢电子红包的公职人员,以及郭某、梁某受到相应处理,违纪款项被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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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红包作为近年来新兴的“送礼”方式,亲友同事之间发红包往往打着“礼尚往来”“图个热闹”的名义。微信群红包作为一种电子红包,由于发放对象多,单次点抢金额相对小,容易让党员干部放松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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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例中郭某、梁某是当地企业家和私营企业主,均属于彭某的管理服务对象。双方在知悉彼此身份特殊属性的情况下,管理服务对象在工作群发放的“非定向”电子红包,就变成了“定向”向党员干部送出的礼金。党员干部点抢“非定向”的红包,也就变成了“定向”收取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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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双方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但管理服务对象通过红包发放财物的方式拉拢党员干部的目的十分明显,超越了政商交往亲清界限,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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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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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8 11:30:5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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