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且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悬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自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3年6月10日止。(发布之日起一年)
特此公告。
悬赏举报电话:0660-3282333、3399983 联系人:胡法官 地址: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09室 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