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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政] 案件数量之多,监控摄像头如牛毛,为什么我们能够看到的监控视频却如此之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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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3 11:01: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心无挂碍 于 2022-6-13 11:07 编辑

唐山殴打案件是谁把监控录像在互联网上发布的?这个问题太关键了。看看近年来的几个热点案件,无论是“昆山正当防卫案”、“丰县铁链女案”,如果没有视频,不可能引起全国民众的关注,也不可能得到目前的处理结果。所以真的要为视频发布者大大的点赞。我们常常思索,刑事案件的数量如此之多,而监控摄像头又多如牛毛,为什么我们能够看到的监控视频却如此之少呢。


殴打1.png


因为实践中,如果某地发生了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介入后,会第一时间将存有监控视频的硬盘,甚至监控设备扣押封存,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此时,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律师还是被害人或者他的律师,均是无法拷贝、查看监控录像的。因为,侦查机关会说这是侦查秘密。


殴打2.png


而当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即使律师查看甚至拷贝了录像,也不能将录像发布到网上,甚至不能泄露给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属,因为此时这些录像仍然属于案件秘密。如果律师发布了,很可能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当案件开庭时,即使公开开庭审判,允许群众旁听。但由于法庭禁止录音录像,所以这些监控录像也没法被外人得知。这就是造成我们没有看到那些可以最直接证明案发经过的视频证据的原因。


殴打.png


我们试想一下,如果唐山打人案案发后,没有人在网上发布视频,警方到达现场后,会将案发地点的监控录像扣押封存。那么我们将永远看不到这个案件的打人者行为有多么恶劣,也不会有这么多人去关注。当地公安机关发布的通告也可能仅仅是“酒后滋事,殴打被害人”,那么这个案件很快就会泯灭在无数的刑事案件中,打人者中的主犯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其他人判处三年,甚至缓期执行,而被害人仅仅拿到一些医药费(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损失赔偿不会被法院支持)……

殴打3.png


看到网络上很多人在谴责烧烤店的老板没有及时劝阻打人者施暴,但是如果视频真的是烧烤店老板上传到网络上的,他绝对是功不可没。(因为肯定不是公安机关人员上传的)。期盼能有更多的人把监控视频上传到网络;期盼当事人能在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拷贝复制监控录像,并有权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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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4 12: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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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要安装,更需要公开公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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