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违反规定兼职,使其可能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公为私用、损公肥私,引发腐败现象的发生。近年来,中央三令五申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组织中违规兼职或兼职取酬。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中,明确将“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列为违纪行为,依照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也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为官发财应两道,这应该成为一个共识。想要两头占,必然两头空,违规兼职的领导干部要尽早警醒。违规者,应主动向组织交代,退还所获。观望者,则应心存忌惮,引以为戒。
从严治理公职人员兼职乱象,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履行监督责任,对顶风违纪、边治边犯、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要严肃追责问责。
针对违规兼职取酬问题,各级纪委监委重拳出击、从严整治。
聚焦党员干部“挂证”兼职取酬问题。今年以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打出“组合拳”,坚决查纠公职人员“挂证取酬”问题。该区纪委监委利用大数据,筛查比对全区公职人员社保缴纳、发证等数据,提高监督执纪工作效率。
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离职、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聚焦兼职取酬、经商营利、入股合作、借贷收息、期权交易等问题,一方面与党员干部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明确禁止违规兼职取酬等要求,另一方面坚持把监督关口前移,运用科技手段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离职、退休干部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精准核查,做深做实做细日常监督。
强化日常教育管理监督。积极开展党员干部兼职取酬专题警示教育,通过用身边人、身边事来明纪说法,让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将公职人员违规兼职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和承诺书纳入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以此作为对违规违纪问题处理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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