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认定被告人傅某锦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并建议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傅某锦的起诉。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法院建议,撤回对被告人傅某锦的起诉。
2022年6月29日,傅某锦将绣有“公道人心、公正执法”的锦旗送到承办法官及其团队手中,对法院公正司法的工作表示感谢。
事件经过 2021年5月16日16时29分许,被害人黄某某伙同他人驾乘摩托车窜到陆丰市陂洋镇某村伺机盗窃作案。
当黄某某一伙窜到该村被告人傅某锦家附近时,见傅某锦停放在家门口对面路边荔枝树下、货车后面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趁四周无人之机,由两名同伙负责望风,黄某某持撬锁工具上前撬摩托车锁实施盗窃。
此时,傅某锦刚好通过家里的视频监控发现了,于是与朋友傅某华欲包抄抓获黄某某。
傅某华从货车车头包抄,傅某锦在其家里拿了一把木质扫把从货车后面包抄,并持扫把从后面挥打向黄某某的头部,黄某某随即从货车左边逃跑。
在傅某锦追逐过程中,黄某某摔倒撞向货车的左侧车轮毂,爬起后继续向前逃跑时,被傅某锦与傅某华当场抓获,经在场群众报警后扭送到派出所处理,发现黄某某受伤遂送医治疗。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21年5月28日,傅某锦亲属赔偿了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黄某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傅某锦发现自己的摩托车正在被盗窃,遂与朋友包抄抓获黄某某,其目的系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并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论黄某某是被傅某锦打伤还是其被追赶摔倒致伤,傅某锦的行为都应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办案法官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傅某锦的行为是为了防止自己摩托车被盗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法官认为,法院的一纸判决不仅仅是对一起案件的处理,更是对社会风尚的一种引领,法官办案要切实防止“谁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本案的处理亦有力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向社会传递法治正能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假若此类案件判决被告人有罪,无异于鼓励纵容犯罪,使公民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时心存疑虑、瞻前顾后,从而不敢实施正当防卫或见义勇为,不敢与不法侵害作斗争。
同时 法官也提醒广大公民 法律赋予公民 采取正当、合法的行为 保护自己人身、财产 不受侵犯的权利 但这一权利 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 一旦超越 其行为将构成犯罪 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陆丰市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