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餐饮场所生产经营和管理单位、城镇燃气经营企业: 为有效减少燃气安全隐患,坚决遏制燃气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全市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更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用气设备及安全用气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款“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规定,我市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单位须安装符合燃气使用环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生产经营单位或管理单位应选择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委托燃气企业技术人员安装或在燃气企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自行安装。燃气经营企业应主动协助餐饮场所选择安装合格的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全市所有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包括各类带有经营性质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但仅提供外卖配送的餐饮场所、提供餐饮服务的各类内设食堂,必须加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对于拒不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要坚决停止供气。同时,对餐饮行业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生产经营单位,执法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更换不符合规定燃气软管。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规定:一是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二是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三是软管的长度控制在 1.2 米 到 2.0 米 之间,且没有接口;四是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五是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六是软管不得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全市所有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应对超过使用期限和不符合规范的软管进行更换及整改。
三、更换带有熄火保护的燃气专用灶具。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第6.2.5条规定:“商业燃具应设置熄火保护装置”,所有使用燃气的餐饮经营场所应更换不具备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
四、更换不符合规定减压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或发现有问题时应当立即更换。餐饮经营场所应对生产日期不明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减压阀进行更换。
五、更换不符合规范的气瓶和禁止的行为。根据《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不得加热、摔、砸气瓶,使用燃气时倒卧气瓶”;“不得使用超期限未检验、检验不合格、无技术档案或者报废的气瓶”,餐饮经营场所应禁止以上行为。
六、规范餐饮经营场所存放液化石油气。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规定:一是存瓶总重量超过 100 千克 (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二是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 ,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三是禁止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四是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其他明火;五是气相瓶和气液两相瓶必须专瓶专用,使用和备用钢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另外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规定,公共用餐区域、大中型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液化石油气气瓶。
对存在第二至六条所述问题且未按要求整改的,执法部门将按照《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用户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商务局 汕尾市应急管理局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2年8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