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宣传大警示大教育丨汕尾交警联合多部门开展中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交通安全整治宣传劝导行动
为进一步加强市城区学校周边路段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涉校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9月15日,汕尾交警联合教育等部门在田家炳中学、新城中学、汕尾中学、东涌中学开展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并对中学生骑乘摩托车、电动车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劝导。
整治行动中,民警针对中学生违规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上下学的情况,秉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以真实交通事故案例讲解和发放宣传资料的形式向学生剖析未成年人违法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后果,并对存在交通违法的学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民警还向前来学校接送学生的家长们宣讲接送孩子途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强调骑乘摩托车电动车需按照规定佩戴好安全头盔,要求家长以身作则,加强孩子的日常监管,努力消除横穿马路或闯红灯、逆行等安全隐患,教育孩子从小养成遵守交通安全的好习惯。
此次行动,共查处驾驶摩托车、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26起,准驾不符3起,无证驾驶10起,强制拖离违停车辆4辆,轻微交通违法警告教育173人次。下一步,汕尾交警将继续加大对中小学生骑行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的专项整治力度,积极发挥“警家校”交通管理模式作用,常态化联合多部门整治学校周边路段交通违法行为,全力打造“平安校园”,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涉学生交通事故的发生。
相关法律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二条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六)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七)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八)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九)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 (十)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02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 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 2. 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专用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来源:汕尾交警市区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