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予以注销并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通告
相关驾驶人: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依法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情形的,车管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经核查,现对符合上述情形的16名人员(名单见附件)机动车驾驶证依法注销并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通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请以上相关机动车驾驶人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到汕尾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汕尾市城区成业路中段)办理驾驶证注销手续。二、自通告之日起,以上人员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严禁驾驶机动车,如驾驶机动车按“无证驾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名单
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12日
注销吸毒人员机动车驾驶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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