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24785|回复: 0

[陆丰] 3男3女被抓…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2-19 11:08: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帮人取钱,快速赚取佣金

这活听起来挺轻松

但请警惕“好事”背后

极有可能隐藏黑幕

一不留神就将你推向犯罪深渊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24.jpg



为进一步遏制当前涉“两卡”犯罪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

及其上下游关联犯罪

陆丰公安深挖线索

向涉“两卡”犯罪

持续发起凌厉攻势

再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6名

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跑分人”落网

他的真实忏悔心声

警示劝人莫贪蝇头小利

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2月14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林某铖(男,23岁,潭西人),迫于公安抓捕压力,主动到潭西所投案配合调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林某铖将本人手机及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出租给他人进行收取违法所得款项,并为后续转移违法所得款项提供验证等服务,且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林某铖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36.jpg


2月14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郑某桂(男,38岁,河东人),迫于警方抓捕压力,主动到河东派出所投案配合调查。经查明,犯罪嫌疑人郑某桂将本人手机及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出租给他人进行收取违法所得款项,并为后续转移违法所得款项提供验证等服务,且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郑某桂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41.png



2月16日,河东派出所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王某航(男,38岁,河东人)。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王某航将本人手机及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出租给他人进行收取违法所得款项,并为后续转移违法所得款项提供验证等服务,且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王某航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45.png



2月14日,城北派出所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黄某旋(女,30岁,东海人)。经查明,嫌疑人黄某旋将本人手机及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出租给他人进行收取违法所得款项,并为后续转移违法所得款项提供验证等服务,且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黄某旋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48.png



2月15日,瀛南派出所抓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嫌疑人方某玲(女,39岁,甲子人)。经查明,方某玲帮助他人收取转移不法款项,并从中获利。


犯罪嫌疑人方某玲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53.png



2月16日,桥冲派出所经前期掌握线,摸排布控,将辖区内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被广州警方列为网上在逃人员的郑某仔(女,38岁,桥冲人)抓获,现已将该犯罪嫌疑人移交给广州警方。


微信图片_20230219110556.jpg



普 法 课 堂

“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三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出租、出借、出售“两卡”危害:

1.限制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不良通信用户名下的所有手机号码等通信业务一律全部关停,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不得恢复,5年内不得办理通信产品新入网业务。

不能在ATM机存取款!  

不能使用网银和手机转账!

不能在淘宝快捷支付购物!

不能使用微信、支付宝收发红包、扫码付款!

打电话需要千里传音!

2.信用惩戒

人民银行将相关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一定时期内将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拒绝任何贷款和信用卡项目服务

影响个人征信

甚至会被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

影响个人或子女等直系亲属考学、入党、征兵、

报考公务员、就业等

3.法律处罚

非法买卖两卡,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摘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来源:平安陆丰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大行动!抓获23人...
[城事报料] 偷车惯犯终落网!海丰公安破获7起摩托车被盗
[城事报料] 城区已有4人被罚...
[城事报料] 温某,被查处...
[城事报料] 汕尾海警局无害化处置走私冻品约700吨,案值
[城事报料] 什么线这么贵?剪了还要判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