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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东坑镇获法院批准强制拆除违法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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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2-21 11:33: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坚决打击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遏制土地流失,2月17日上午,东坑镇主要领导组织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应急救援中心、派出所、供电所共23人,依法对东坑镇高树坪村一处非法占用土地搭设的铁皮房等违法建筑进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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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调查,当事人彭某未经批准,擅自在东坑镇高树坪村林区内非法占用土地搭设铁皮房等违法建筑,地类为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东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依法对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限期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复耕到位。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三日内拆除违法建筑、并复耕到位的义务。为此,我单位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法院认为,我单位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且在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经调查立案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等文书,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等权利,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准予强制执行。最终裁定由我单位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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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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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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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筑后


下阶段,东坑镇将持续加大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管控力度,抓好违法建设的源头管控,强化重点区域的日常巡查监管,持续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以点带面,力争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教育一方”的作用,坚决遏制违章建筑歪风邪气。


“违建”相关法律法规小贴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违法占地行为是指行为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请广大群众自觉遵规守法,依法建设

-End-

信息来源:美丽东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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