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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资讯] 保障房新规 造假骗保障房者十年内别想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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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0: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征求公众意见 保障房者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本报讯 (记者练情情)昨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布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登记册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保障房的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保障房的,将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配套建设保障房的,将受重罚,不予批准其新的开发项目。

公众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于5月12日前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反映。

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保障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租赁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体。

保障房可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

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住房保障需求建立住房保障土地储备制度,确保用地供应。

城乡规划部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明确保障房的具体地块和空间布局,并征求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意见。在符合城市规划控制指标的前提下,保障房可适当提高用地容积率。

政府卖地收入5%用于建保障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住房保障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住房保障资金和住房保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可按下列渠道筹集资金:

(一)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当地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四)每年提取土地出让收入百分之五以上的资金;(五)通过创新投融资方式和公积金贷款筹集的资金;(六)出租保障房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七)按照国家规定发行企业专项债券;(八)社会捐赠的资金;(九)可纳入的其他资金。

集中建设的保障房要考虑生活配套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来源包括:(一)政府投资建设的住房;(二)政府购买、租赁的住房;(三)政府依法收回、回购、没收的住房;(四) 政府委托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按照与政府约定建设、搭配建设的住房;(五)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六)产业园区集中配建的住房; (七)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八)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障房采取集中建设的,应当综合考虑居民生活配套设施的需求。

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建立住房保障轮候登记册,将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进行轮候。轮候时间一般不超过5年。

七种情况可以收回保障房

租赁保障房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收回出租保障房:(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二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三)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四)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六)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租住保障房资格条件的;(七)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弄虚作假者有特别惩罚措施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或者采取不正当手段,申请保障房或者租赁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驳回申请,并处100元罚款,自驳回申请之日起十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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