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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某酒店,两女一男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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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3-10 09:4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3-3-10 09:48 编辑

为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大力整治涉黄社会乱象

净化社会风气

近日

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

主动出击

抓获涉黄违法犯罪嫌疑人3名


3月5日,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巡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市区中央广场附近从事卖淫嫖娼违法行为,经民警摸排调查,迅速锁定卖淫地点以及相关违法人员。当日凌晨1点许,巡警大队在市区某酒店抓获卖淫违法人员陶某连(女,24岁,贵州省毕节人)、嫖娼违法人员问某华(男,41岁,河南省漯河市人)、介绍卖淫犯罪嫌疑人黄某珊(女,30岁,汕尾市城区人)。经审讯,上述3人均对其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微信图片_20230310094728.jpg


目前,黄某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违法人员陶某连、问某华分别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并处罚金,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微信图片_20230310094732.jpg


汕尾城区公安呼吁:广大群众要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休闲娱乐活动,自觉抵制、远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请立即拨打110报警。


1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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